目前,由于社會婚姻狀況的不穩定,婚外性行為的增加和非婚生子的頻繁出現,促使親子鑒定市場需求日益擴大,民間的鑒定機構、中介機構應運而生,并且以低價吸引鑒定者。而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中能夠規范、監督、引導這一行為的只有最高法院于1987年6月15日所作的《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中有原則性的規定。親子鑒定在滿足丈夫知情權的同時,凈化社會空氣,也極有可能損害妻子及子女的利益,并且在極大程度上傷害的是鑒定申請另一方的感情;在鑒定的實際操作中也存在鑒定機構不具備資質、鑒定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缺乏相應的收費標準以致某些鑒定和中介機構虛高收價等一系列問題。原則性的處理意見和層出不窮的事實致使司法實踐缺少可操作性的規則,雖然新的《司法鑒定管理決定》將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但是對于親子鑒定的規范和為之引發的法律后果鮮有涉足。筆者擬通過本文對親子鑒定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作系統性的闡述。
一、 親子鑒定:法醫物證鑒定之新生兒
親子鑒定總是出現在有危機的婚姻當中,傳統的“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的婚戀觀、家庭觀有了根本性的改變。在締結婚姻的動機上,產生了多元化的價值追求,如追求愛情、追求完美人生、追求享受貪圖快樂等,但是在許多人的心目中仍然存在著親子情結,這是希望自己的基因能夠遺傳下去的本性使然。新《婚姻法》出于人性的考慮,將“夫妻之間負有忠誠義務”作為一項原則加以規定。妻子的不軌行為,不僅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而且嚴重侵害了丈夫的人格權、知情權、生育權,作為受害者一方如能獲得支持己方之證據,尚可以在精神、物質方面獲一定的安慰,親子鑒定作為法醫物證鑒定的一種得到了展示的舞臺。
親子鑒定古已有之,古人有“滴血驗親”的說法,認為如果兩個人的血液能夠在水這種載體中相融的話就存在血緣關系;如果相互排斥就不存在血緣關系,北宋真宗年間包拯就利用此法證明了趙楨乃真宗的親生兒子,其實這是一種極粗糙、不科學的鑒別方法,肯定的準確率只有60%,否定的準確率稍高一些。史尚寬先生生活之時,只可消極地判斷父子關系之不存在,而不能積極地肯定父子關系的存在,其舉二例以證:血型檢驗和遺傳生物學檢驗 只能否認父子關系。而科學技術發展至今,生物實驗室采取DNA基因鑒定技術,可以使肯定生物學父子關系的準確率達99.99%,而否定生物學父子關系的準確率幾近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