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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傳基因檢查的法律評價親子關系 |
聯邦及州法規的動向一一有關血液型及遺傳基因檢查的法律評價親子關系如何確定,原則上固然是事實的問題,但也是證據的問題。
所以解決親子關系事件的基準,便在于法律對于科學性證據為如何的評價。
基于聯合國兒童權利條約(1994年批準)而修正的美國國內法,特別是《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修正上,貫徹子女最佳利益的基本原則,將過去民法上婚生的概念加以刪除,代之以親子關系推定的規定。換言之,不再以父母的婚姻關系為推定父子或母子關系的唯一依據,且積極運用DNA鑒定證明親子關系(例如以DNA鑒定的蓋然率作為確認父子關系的證據)。
另一方面,依聯邦社會保險法所進行失估兒童資助計劃(Aidto Fami- lied with Dependent Child) ,為保護子女利益,特別規定接受社會資助的生母,必須提供可能是該子女生父之人的姓名。在該項計劃下,美國每年有約二十萬件親子關系鑒定的案件,藉以使生父負擔撫育及資助的責任。事實上,若能經由鑒定的結果找尋到子女的生父,不但能給予子女經濟上的協助,更能夠給予子女精神及情感上的支持,和子女建立關系并積極參與其成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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